被判拘役可以監外執行嗎
一、被判拘役可以監外執行嗎
符合監外執行條件可以。被判拘役的罪犯監外執行的條件包括:犯人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是犯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由執行機關為犯罪嫌疑人申請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拘役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1、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而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後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
2、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執行並非泛泛而談,它具體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需要説明的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這是因為這些人享有每個月探親待遇,每個月可以回家住一到兩天,並且如果參與了勞動,可以獲得適當的勞動報酬。
3、另外,拘役期限是否可以無限制,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即有兩罪被判處拘役,則兩者的總刑期不能超過1年。先前有被羈押的,羈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想要申請境外執行,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比如説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保外就醫,等等,然後再辦理相應的手續,實際取得境外執行。拘役的執行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而拘役的適用機關一般是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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