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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去外地後果會被收監嗎

監外執行去外地後果會被收監嗎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我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的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但是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如果違反了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的要求時,就會被法院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我們看一下哪些情況會被收監執行: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受到執行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所以監外執行去外地如果屬於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上述情形之一的,才會被收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三條
執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後十五日內,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監執行決定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