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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緩可以監外執行嗎?

被判死緩可以監外執行嗎?

一、被判死緩可以監外執行嗎?

被判處死緩的這部分罪犯是不可以監外執行的,死期緩期執行的這部分罪犯必須要在監獄當中接受教育改造,監外執行的條件本身就比較特殊,都是針對那些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説生活不能自理的這部分羣體的,死緩本身就是因為罪行比較惡劣。

死期緩刑執行罪犯依法要在監獄執行刑罰改造,《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死緩是否能適用減刑?

死緩是否可以適用減刑,要依據緩刑兩年後的處理。根據《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因此,判處死緩的,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對那些判處死緩的罪犯實施監外執行,這樣一來的話,法律制度根本就不會對當事人起到任何警戒性的作用,可能在監外執行期間繼續又做出一些違法亂紀的事。而且,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法定的,不是工作人員可以隨便實施監外執行的。

我國的五種主刑中,死刑是最為嚴厲的一種刑罰,在死刑的適用中,其實是分為兩種形式的,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對於我國的死緩犯來説,此時是要在緩刑執行的期間內遵守相關的規定的,這樣才可以免除死刑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