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被害人諒解書怎麼寫?
一、綁架罪被害人諒解書怎麼寫?
綁架罪被害人諒解書需要寫清楚諒解的情況。可以減刑的;綁架罪,是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獲得了受害人的諒解書,在人民法院量刑時可酌情減輕處罰。若情節較輕的,可減刑到3年以下並適用緩刑。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相關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對於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並應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界限:
1、“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
架罪定罪處罰。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的,行為人確係出於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於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於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2、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後,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但應視此情況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如果綁架他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是需要對此定罪量刑的,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説綁架罪已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是可以減刑的。但是在綁架這方面的規定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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