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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的區別是什麼

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的區別是什麼

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法律對於具體的入獄時間的計算方面的規定非常嚴格,其中有一個內容是: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那麼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對於普通的羣眾來説根本無從得知。為了便於生活中的相關計算,接下來我們就來確認一下這兩者的區別。

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具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2)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兩者的嚴厲程度不同。使用“先並後減”的方法計算刑期時,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會超過20年,拘役不會超過1年,管制也不會超過3年。但是,使用“先減後並”的方法,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則可能超過上述界限。

這兩種計算方法所以有這些區別,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重新犯罪,其主觀惡性及對社會的危害相對更嚴重一些,因此,處罰也應當重一些。但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雖然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以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界限,但是每一個判決所決定的執行的刑期卻不應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各種刑罰的最高刑期。漏罪先並後減:甲判決前有ab c三罪,只發現並判了a罪10年,b罪9年,合併並執行18年。執行了4年後發現了c罪。判決c罪10年。先並—就是前面第一次判的18年跟第二次的10年合併,(判18-28)。由於總的刑期沒有超過35年,所以最高刑期為20年。假設判20年。後減—就是20年減去已經執行了4年,就是説甲還要執行16年。新罪先減後並:乙犯a罪、b罪。分別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併執行20年。執行5年後,乙又犯了c罪,c罪判5年。先減—就是第一次判的20年減去執行了的5年剩下15年。後並—就是減到的15年跟第二次新罪5年合併(判15-20年),假設判18年。那麼乙實際執行的刑期就是5年已經執行的加上還要執行的18年就是23年。

經過以上具體的解釋,我們可以非常清晰的確認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的區別是什麼?不管是計算方法上,還是表現具體的法律內容上,兩者的範圍都有不同的詮釋。所以正在進行這方面問題解決的人,可以認真閲讀這篇文章,希望能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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