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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和兼併的區別

合併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及法令歸併為一個公司的行為。

合併和兼併的區別

公司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創新合併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併形式,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併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兼併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他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兼併是合併的形式之一,等同於我國公司法》中的吸收合併,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

《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兼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係進行股權合併,以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