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和兼併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併和兼併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合併的概念:合併指的是由兩個或者是超過兩個的公司,共同簽訂協議的行為,合併的條件是必須將幾個公司通過運作重組之後變成一個公司的行為。合併的特點主要是合併後的公司自然地繼承了以前公司的債權債務。
兼併的概念:通過幾家公司合併之後組成的一個新的公司,以前的幾家公司不再承擔責任,所有的權利和義務由新組成的公司承擔。通常的幾家公司都是獨立的,彼此之間沒有什麼關係,而且組成的新的公司也是這幾家公司裏面佔有絕對優勢的公司。在我們國家的兼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通常狹義的兼併指的是通過企業之間的交易使得其他幾個企業的產權消失,喪失之前企業的法人資格,和合並中的吸收合併有着類似的定義。廣義的兼併指的是一個企業通過和其他幾個企業進行交易,想要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控制權,但是可能不會喪失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
合併和兼併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實施的方法不同。合併包括兩種法定形式: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兼併的實施方法為:(1)用現金或者是用證券購買其他公司的資產;(2)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對其他公司股東發行新股票,並且用新股票來換取其他公司股東手裏所持有的股權,從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資產和負債。
二:特點不同。合併主要有如下特點:第一,合併後消滅的企業的產權人或股東,不會隨着合併的公司消失而消失,而是很自然就成為存續或者是新設公司企業的產權人或者是股東;第二,企業合併之後,之前其他企業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企業的消失而消失,之前其他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而是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企業繼承;第三,合併會產生條件,但是合併沒有其他複雜是不需要經過清算這個程序的。
三,影響不同。一個新的企業通過其他企業合併之後,創設的新企業的債務全部繼承了之前的其他企業,並且在這個過程中,之前其他企業的原法人資格全部消失,不再存在。而兼併企業是對之前其他企業的債券債務一起承擔的,一起與原來企業的法人、股東們共同償還債務,共同分享企業的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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