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偷越國境罪被抓回來嗎?
一、存在偷越國境罪被抓回來嗎?
存在偷越國境罪被抓回來,偷越國境罪被逮捕是會被判刑的。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是偷越國境的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三、偷越國境罪與非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為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並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為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賄行為的性質界定
對於海關工作人員在放縱走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財物,但並無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為,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行為構成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應該實行數罪併罰。但另有人認為,這屬於牽連問題,應該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刑罰較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財物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放縱走私,也就是説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放縱走私的一個客觀要件,所以,對放縱走私的這一客觀行為只能作出一次評價,而不能作出重複評價。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發現的走私行為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職守罪處罰。兩罪主要區別在於: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後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後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
(四)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為構成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處理,以罰代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實質上也是一種“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犯罪行為。但其與本罪的“放縱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縱”行為是對走私行為不作任何處理,而後罪的“放縱”行為,則可能是行政執法人對走私行為的降格處理,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等,從社會危害性上講,比本罪的“放縱”行為要輕一些。因而在實踐中,應當按照《刑法》第402條規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來定罪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偷越國邊境的話,那麼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如果符合我們國家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那麼此時是需要按照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懲罰的,當然了,前提必須是有情節嚴重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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