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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緩刑是否能夠被適用?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緩刑是否能夠被適用?

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緩刑是否能夠被適用?

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緩刑是能夠被適用,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運送他人偷越我國國境構成犯罪的,怎樣判刑要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閲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話,那麼此時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是可以對此進行定罪量刑的,比如説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過程當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或者是死亡的情況,那麼肯定是需要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