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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適用緩刑。

1、數罪併罰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數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觀惡性較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經濟犯罪司法解釋曾明確規定對經濟犯罪的被告人數罪併罰時不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在一定程度上説明一人犯數罪不宜適用緩刑。上述法律和解釋雖規定不盡明確,但其精神實質是明確的,即數罪併罰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2、不認罪的。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現。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不承認,無論如何都不能視為有悔罪表現。即使所犯罪行較輕,但拒不認罪,同樣不宜適用緩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沒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所謂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見其犯罪情節較重,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4、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類案件要適用緩刑都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如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未成年人或從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實為根據,不能為了要適用緩刑而大幅度的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上做文章。而且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不能適用緩刑;對於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二、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緩刑的先決條件應當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的條件。筆者認為以下五種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可以適用緩刑:

1、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由於犯罪人主觀上不希望社會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一般也較輕,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2、刑法總則規定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比較常見的有:未成年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防衞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犯罪預備、中止、未遂;共同犯罪情節較輕的從犯等。

3、刑法分則各罪中剛達到犯罪起點的。如侵財型犯罪中,犯罪數額剛構成犯罪起點;刑法規定多次行為才構成犯罪,剛達到三次的。

4、由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如由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毀壞財物等,若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悔過,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適用緩刑更能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安定。

5、符合刑事政策的。如在某一階段內因形勢需要,司法機關發出通告,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投案自首的,可以寬大處理,對此類符合刑事政策的案犯也可以適用緩刑。

使用緩刑一般是發生在最後宣判的時候,如果這個時候沒有同時宣告緩刑的話,那之後就不再有機會。而實踐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要想適用緩刑,除了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外,同時還不能有一些禁止情形,否則的話就是不能適用緩刑的,而這也是需要重點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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