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發火武器,最為常見的則是槍支、彈約。既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和機槍及彈藥,又包括民用的各種槍支及彈藥,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豬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及其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一般則難以成為此罪的行為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説,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羣眾性地表達意願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於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參加集會時而非法攜帶爆炸物是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公共秩序,也會對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實施此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是會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就會從各個要件來進行確定,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判刑的情形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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