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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方式。爆炸犯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特點在於爆炸行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爆炸罪的成立並不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後果。行為指向的對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要件 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