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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立案規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立案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立案規定有哪些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立案標準:依據我國《刑法》對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相關規定,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偽變造或者買賣我國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的,應予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我國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3、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我國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我國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我國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我國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我國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機關公文是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文件,如果存在變造的行為不管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十年的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