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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由哪些構成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由哪些構成

一、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由哪些構成?

1、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

2、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

二、涉嫌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罪輕辯護詞應載明哪些內容?

1、標題。

2、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三、涉嫌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我國,變造、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都是犯罪行為,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不管出於什麼樣的目的變造國家機關公文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處罰標準不能一概而論,最輕的量刑標準是剝奪政治權利,情節較重的也有可能被判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