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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一般會怎麼判

1、犯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如果存在嚴重犯罪情節的,則應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直接責任人員包括資助行為的決策人以及實際實施的人員。如果資助屬個人行為,行為人即為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對犯本罪的,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被資助者不再限於境內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相關犯罪的行為,同樣可依據《刑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定罪處罰。

二、認定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在進行背叛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而予以資助。如果不知道他人進行的是犯罪活動,更不知道進行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而予以物質方面的資助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有特定的資助對象,僅限於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因此,如果資助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如資助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等,不能構成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但並非不構成犯罪,而是構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幫助犯,應當根據《刑法》總則共同犯罪的規定,作為共犯處理。

3.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選擇性罪名。因此,儘管本罪可具體表現為對背叛國家的資助,對分裂國家的資助,對武裝叛亂、暴亂的資助,對顛覆國家政權的資助等,也可能同時或者先後對這幾種犯罪都予以資助,但在罪名上都只能定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一個罪,既不能單獨定資助背叛國家罪、資助分裂國家罪等,也不能因其同時或者先後資助了數種犯罪,就按數罪實行並罰,而仍應以一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論處。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資助叛國、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的行為,則構成本罪。如果不知境內組織或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資助,不構成本罪。資助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出於哥們義氣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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