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役三個月怎麼生活?
一、被拘役三個月怎麼生活?
拘役在公安機關就近的看守所執行。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拘役的期限。根據《刑法》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根據《刑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
(2)拘役的執行。根據《刑法》第43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這裏所説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3)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根據《刑法》第44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二、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於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那麼司法部門會根據違法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進行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的拘役後,也是由就近的看守所來執行,拘役的具體期限會在一個月至六個月之前,最長不可以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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