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三個月拘役在哪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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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刑事處罰,同時也是屬於刑罰中主刑當中的一種,另外這也是人身刑裏面的一種。而規定的拘役的刑期一般是在1-6個月之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自然需要服刑,那通常被判三個月拘役在哪裏執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被判三個月拘役在哪裏執行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二、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對於判處不同刑罰的罪犯來講,實際服刑的地方其實還是有一定的差異,畢竟其中被判管制、拘役意味着犯罪行為其實比較輕微,而往往此時的刑期也比較短,因而如果是被判管制的話,一般是不需要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而是進行社區矯正。但要是被判拘役的話,那就會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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