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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重婚罪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根據相關規定重婚罪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懂得的是,重婚罪指的是一個人同時跟兩個人具有婚姻關係,這種情況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並且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重婚罪,但是許多人都不知道根據相關規定重婚罪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重婚罪屬於可選擇的自訴案件

1、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重婚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2)犯罪客體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4)犯罪客觀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從前述《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選擇的自訴案件,並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於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因此,被害人無權自由選擇被告(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訴。

二、我國自訴制度設計的特點

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雖然我國也採用公訴兼自訴的刑事追訴制度,但現行的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是十分寬泛的,首先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稱為純粹的自訴案件或完全的自訴案件,更充分地體現了自訴案件的如下典型特徵: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所以,這種情形下的自訴更充分地體現了被害人處分訴權的自由意志,更接近於自訴與民事訴訟相銜接的制度設計。

第二類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稱為可選擇的自訴案件。

所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輕傷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條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條的“遺棄案”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及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上列八種刑事案件往往情節輕微、因果關係清楚,有明確的自訴人和被告人、不需要採取偵查手段就可以調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需要採取偵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由此可見,這類案件為自訴案件有兩個前提:一是罪行輕微,否則,人民法院發現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刑罰的,就應當直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轉為公訴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即不需要偵查機關進行偵查,從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進行設計。反之,如果人民法院發現“證據不足需要採取偵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同樣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簡單地“駁回起訴”,也就是説被害人不是簡單地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上述案件發生後,被害人幾乎都是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很少直接向法院起訴。

小編首先需要為大家介紹的是,重婚罪是屬於可以選擇的自訴案件,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自訴案件的特點,瞭解之後重婚罪是可以選擇的,意思就是重婚的可以選擇公訴程序進行,也可以通過自訴程序進行,如果大家還有不懂得小編建議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