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起訴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民間借貸的起訴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民間借貸作為民事訴訟糾紛,起訴時應該符合民事糾紛起訴的條件。首先,需要有合格的原告,也就是説原告需要是本案民間借貸糾紛的權利人。其次,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也就是説被告是需要承擔本案義務的人並且原告能夠提出明確的被告,例如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等等。再次,原告需要能夠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説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需要在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內。最後,原告起訴的法院需要有管轄權,因為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所管轄的案件範圍不同,沒有該案管轄權利的法院不能受理該案件,所以原告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能在職權範圍內展開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民間借貸該訴至哪個法院
民事案件法院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三種管轄類型。在民間借貸的案件中一般情況下不涉及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情況,因為專屬管轄涉及的案件主要是不動產糾紛案件、港口作業發生糾紛的案件以及因繼承遺產發生糾紛的案件;級別管轄主要涉及的是基層法院的管轄、中級法院的管轄、高級法院的管轄和最高法院的管轄問題,而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所以在民間借貸該訴至哪個法院這一問題上,最主要的問題時是民間借貸的地域管轄問題,即某一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該向哪一個基層法院起訴。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民事案件的管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適用於各類沒有特殊情況的民事案件,所以同樣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對於民間借貸的當事人提起訴訟時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時對於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做出了特別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何地為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做了詳細的規定,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出借方的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也就是説當事人可以向出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借貸糾紛的訴訟。綜上所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案件屬於民事案件,對於民事案件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糾紛管轄的法院,但是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也應當在有管轄權的法院中確定。如果當事人選擇了管轄的法院在發生糾紛時就應當向選擇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管轄法院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向任一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採用私力救濟所不能解決時可以尋求法院以求解決,但是在選擇法院解決糾紛時最首要的問題就是選對法院,也就是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會受理當事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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