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屬於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情況,而只有在達到情節嚴重的時候,才會被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尋釁滋事罪,那麼之後也才可以根據實際的犯罪情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現在在不同地區犯此罪的,具體的量刑幅度不同。那麼浙江省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1.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3)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的,每增加六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除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1)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
(2)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結合最高法的最新規定,浙江省在2017年的時候就在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面對尋釁滋事罪的具體量刑幅度作出了調整,距離上一次的量刑調整也已經有4年,因而這次進行的調整,可以説是符合了當下刑事案件審理的需要。至於浙江省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的內容,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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