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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表現在哪些方面?

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表現在哪些方面?

如今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和我國建立了外交關係,我國在當地成立了大使館及領事館等,並派駐工作人員。這些外交人員在他國辦事的時候要遵守當地法律法規,並享有一定的特權豁免。那麼,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表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我們就跟隨本站小編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表現在哪些方面?

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主要內容有:人身、辦公處、住所和公文檔案的不可侵犯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通訊;免納關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懸掛國旗、國徽等。現簡介如下。

1、人身不可侵犯權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九條規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2、刑事管轄豁免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鑑於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3、無作證的義務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無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外交人員之所以享有作證的豁免,是因為作證本身實際上也就是受某種管轄和強制,而這同管轄豁免是牴觸的。但是,這並不意味外交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拒絕作證。只要派遣國政府同意,外交人員也可為某一案件作證。作證的方式一般是,提供書面證詞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館聽取證詞,當然也可以親自出庭作證。但是,有的國家法院按國內法隨意下令要使館人員出庭作證,這是不能接受的。

4、通訊自由

外交代表機關為執行職務,需要向本國政府報告情況,請示問題並接受領導部門的指示,同時也需同本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取得聯繫,而且這些通信聯絡必須保密。所以駐在國應給予各國外交代表機關以通信方便,並加以保障。這是使館執行職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二、哪些人員可以享受到外交特權豁免?

1、出國進行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以及由他們率領的代表團成員。

2、外交使節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體官員。

3、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和慣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代表機構的代表、顧問和副代表;國際組織的代表、委員會委員、高級官員等。

4、途徑或短期停留的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外交信使。

5、各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官方代表。

6、根據雙邊協定應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如中美正式建交前雙方駐對方的聯絡處人員等。

綜上所述,享受到外交特權豁免的人員不限於大使館人員,參加國際會議的官員、出訪他國的政府首腦等,都在此範圍內。外交特權豁免體現在多方面,包括刑事民事管轄豁免、通信自由、人身及財產不受侵犯等。另外,外交人員的隨時物品也是不用繳納關税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