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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有哪些特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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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有哪些特殊的保護
馳名商標有哪些特殊的保護
1、中國法律對商標的保護是基於註冊原則,因而普通非註冊商標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在商標法保護之列。
2、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時效為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註冊是出於惡意,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對馳名商標既不要求必須已在中國註冊,也未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限。
3、當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衝突時,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的申請,主管機關則必須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審查該企業名稱是否屬於可能欺騙公眾或對公眾造成誤解的情形。
4、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所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註冊的中國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標或服務上也受法律保護。
5、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將“禁止使用”明確列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式,從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