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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怎樣認定自首

共同犯罪怎樣認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刑法中的一種量刑情節,在司法實務中自首往往難於準確認定,因為自首的情形和構成要件很多。準確的認定自首有利於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本文針對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作詳細解釋。



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

正確認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關鍵在於準確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實”的範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各種共同犯罪人自首時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實”的範圍,與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體分工是相適應的。

1.主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範圍。主犯可分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後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其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實;其他主犯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支配下的單獨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以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2.從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範圍。從犯分為次要的實行犯和幫助犯。次要的實行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實施的犯罪,以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犯罪行為;幫助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自己實施犯罪幫助行為,以及自己所幫助的實行犯的行為。

3.脅從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範圍,包括自己在被脅迫、被誘騙情況下實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脅迫、誘騙自己犯罪的脅迫人、誘騙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4.教唆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範圍,包括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所瞭解的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之後實施的犯罪行為。

總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時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自己實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確實瞭解的、與自己的犯罪事實密切相關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實。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質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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