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你認為個人自首悔過材料有哪些

你認為個人自首悔過材料有哪些

個人悔過是指犯罪人去公安部門主動的主動承認錯誤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上會考慮自首的可以減輕罪行的,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那麼對於個人自首悔過材料需要哪些呢?下面就是針對這個個人自首悔的現象蒐集了相關的詳細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自首書組成部分有哪些?

(一)標題 自首書的標題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寫上“自首書”三個字。

(二)正文 自首書正文需寫明以下一些內容: 首先,寫清犯錯誤的基本過程,同時交待出所犯錯誤的性質、後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敍述事情的過 程時,要求要將事件的前因後果敍述清楚。 其次,在分析所犯錯誤的基礎上,提出今後改正的決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體可行,以備有關 單位和羣眾的監督執行。

(三)落款 落款要求自首人寫出自己的姓名,並簽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還需加上“自首人”三個字。

二、關於個人自首悔過的個人依據是什麼? 

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以上就是針對於個人自首悔過材料蒐集的詳細內容了,個人自首悔過材料必然是會有的,那麼自首書是由標題,正文,落款組成的。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都是屬於個人悔過。對於以上的內容還不夠了解的,你可以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標籤:悔過 材料 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