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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累犯是怎麼構成的?

一、法律規定累犯是怎麼構成的?

法律規定累犯是怎麼構成的?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前罪和後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累犯就是屬於在被處罰完成了之後,而又在法定的時間之內進行犯罪,這種行為就會被構成累犯,一般執法人員在認定時也會從主觀條件,還有刑度的條件,時間的條件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讓違法才付出該有的代價。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能夠構成累犯,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必須是需要從重處罰,主要就是因為累犯對於社會的危害性是比較大的,從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大。因此對於累犯的認定非常的重要,一般是需要考慮及時間的因素以及主觀的條件的。

標籤:累犯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