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漏罪是否構成累犯?
漏罪是否構成累犯
漏罪是會被判為累犯。發現被判處徒刑的罪犯還有沒有被判處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併罰。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什麼是漏罪,什麼是累犯
一、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
二、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此,小編認為,從文理解釋和當然解釋的角度,該條文“刑罰執行完畢”中的刑罰,應當是指之前被法院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至40%。適用累犯情節的目的在於防止其再犯的可能,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一年內又犯罪的,重處4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3年內又犯罪的,重處3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5年內又犯罪的,重處20%。可見,再犯時間離前次刑罰執行完畢愈近,從重懲罰的力度愈重。
在我國的法律中有着很明確的規定,對於漏罪的行為,也會被視為累犯。漏罪就是在審理的時候發現罪犯有着沒有判處漏掉的罪行,
法律規定是採取數罪併罰的態度來處理的,對於漏罪也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判刑結果也有着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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