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主觀故意幫助逃逸什麼罪?
行為人主觀故意幫助逃逸,已經涉嫌構成包庇罪,行為人主觀故意幫助逃逸涉嫌構成包庇罪或者徇私枉法罪,行為人存在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逸,以達到躲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同樣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根據逃犯或幫助人的身份不同,幫助逃犯逃跑所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罪名:
1.窩藏、包庇罪;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徇私枉法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於“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逃逸的人是犯罪嫌疑人,那麼協助逃逸的人是犯了包庇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幫助逃逸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綜上所述,幫助逃犯逃跑定窩藏包庇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包庇的對象,必須是刑事犯罪分子,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的行為,主觀方面存在故意而為之,犯罪主體屬於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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