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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1、犯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一般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屬於犯罪情節嚴重情形的,則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單位犯此罪的,應當對單位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其構成要件為: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關於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一般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對於其合夥人,按照共犯處理。

三、非法運輸彈藥罪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界限是什麼?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兩者在客觀行為方式及行為對象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走私武器、彈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對外貿易管制。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其中的買賣、運輸、郵寄必須是在境內非法買賣、運輸、郵寄上述物品;走私武器、彈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姑、攜帶、郵寄武器、彈藥出國(邊)境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犯罪對象是武器、彈藥。

非法運輸彈藥罪是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而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定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