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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被害人過錯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被害人過錯怎麼處理?

一、故意傷害被害人過錯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被害人過錯可以減輕犯罪人的責任。被害人的過錯足以誘發或引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其過錯對犯罪的產生和進程起積極的推動作用,甚至具有因果制約性。因此,有過錯的被害人要根據責任大小對自己被害擔負一定責任,從而表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件涉及被害人過錯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害人實施有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或事實的。主要表現在犯罪者實施正當防衞行為時行為過當的情況。

2、被害人實施有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如沒有履行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比如:甲欠乙錢不還,乙多次討要無果,出於氣憤,對甲實施傷害;再如,丙丁系鄰居,丙以宅基地邊界糾紛為由阻止丁建房施工,丁將丙打傷。

3、被害人實施有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比如:甲散佈乙與他人同居的消息,引起雙方爭執,乙將甲打傷。

4、被害人有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行為或事實的。比如:有些被害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調戲婦女或無事生非被人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如何認定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

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為同種數罪,在認定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並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於連續犯,取決於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種法益,那麼,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屬於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那麼,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於同一法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是屬於對他人身體權利的一種侵害,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首先肯定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也就是民事賠償方面的一些責任,如果説達到輕傷以上後果的話,那麼需要追究的是刑事責任,也就是需要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