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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當防衞的對象是什麼?

特殊正當防衞的對象是什麼?

一、特殊正當防衞的對象是什麼?

特殊正當防衞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別防衞,又稱為“特殊正當防衞”、“無過當防衞”、“無限防衞”。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衞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衞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特別防衞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成立特別防衞,需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防衞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衞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既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衞時,才成立特別防衞;而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衞時,不適用特別防衞。

3、實施特別防衞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衞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衞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衞;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衞。

二、正當防衞的構成要件

所謂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為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實施正當防衞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必須有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中。

3、必須具有防衞意識。

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衞。

5、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結果。

根據正當防衞的構成條件可以看出,進行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和存在。

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實施,這是正當防衞的本質所在。認定不法侵害應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違法性、緊迫性、可制止性四個方面特徵。在確認必要限度的時候,可將決定防衞強度分成三類:(一)侵害方的情況;(二)防衞方的情況;(三)客觀條件。防衞的客觀條件是指實行正當防衞的時間、地點和環境等客觀情況。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特殊免責事由的規定中,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一樣,都是可以免責的,對於正當防衞來説,是有相應的條件需要滿足的,一般來説,判斷行為人的條件是否是正當防衞,此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具體地進行分析的。

標籤:正當防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