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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傷害主從犯劃分怎麼認定

共同故意傷害主從犯劃分怎麼認定

一、共同故意傷害主從犯劃分怎麼認定?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怎麼劃分?

這是依據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而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的劃分。

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共同犯罪人為實施某種犯罪則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簡單共同犯罪,也可以是複雜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簡稱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為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據此,犯罪集團成立,必須具有如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

2、犯罪組織成立的目的便在於實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組織具有相當的穩定性。

4、犯罪分子之間相互糾合體現出一定的組織性。

在團伙作案的案件中,因為屬於多人蔘與的犯罪行為,那麼在對犯罪分子做出判決時,往往會把犯罪分子進行主犯和從犯的劃分,對於案件的主犯在刑事處罰時力度偏重,對於配合服從主犯實施犯罪活動為從犯,刑事處罰的力度相對於主犯會偏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