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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傷害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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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傷害罪怎麼認定
共同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共同故意傷害罪怎麼判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