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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故意傷害如何劃分主從犯?

我國的故意傷害如何劃分主從犯?

故意傷害中區主要犯罪和協同犯罪,應當是根據相關的人員在探究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確定的。比如説如果在犯罪過程當中起到的作用是組織策劃,那麼對於其犯罪分子,可以認定為主犯。

故意傷害主犯從犯認定的區別:

1、認定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2、認定從犯: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在故意傷害類型的案件當中,確定主犯或者是從犯,應當是根據其在犯罪過程當中發揮的不同作用來進行判斷的。如果對於判決結果產生的作用比較大,那麼就應當是主要的犯罪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此時是會出現共同犯罪的情形的,此時就是一個犯罪行為中存在着兩個犯罪行為人的,此時在經過我國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在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的案件的時候,要對其身份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