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概念是什麼?
一、逃匯罪概念是什麼?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其他外匯資產。
二、逃匯罪取保候審流程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其中申請取保候審不一定就會獲得批准,畢竟此時還要看是否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也就是説要是沒有達到取保候審的條件,再怎麼申請也是沒有用的。而很多時候申請取保都是委託律師進行,要是你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可以通過名律師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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