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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緩刑屬於刑事責任嗎?

在我國緩刑屬於刑事責任嗎?

其實小編也是最近才發現,生活當中有很多人對於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緩刑的瞭解程度非常的有限,甚至真的是有一部分人員還認為緩刑就跟其他的有期徒刑一樣都是需要坐牢的。並且緩刑既然是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可是有人還是不瞭解在我國緩刑屬於刑事責任嗎?

一、在我國緩刑屬於刑事責任嗎?

緩刑也是一種刑罰處罰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什麼是緩刑?

1、緩刑,是定罪後,刑罰暫緩執行。一般法院會判決一個緩刑考驗期。只要考驗期經過,犯罪人沒有違法緩刑的相關的規定,那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説直白點,就是對於緩刑是否屬於刑事責任這個問題其答案是否定的。

2、相關的法系是刑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緩刑人員有什麼限制?

緩刑適用的限制條件是指法律明文規定限制緩刑適用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緩刑。這可説是緩刑適用的限制條件。這主要是考慮到累犯的主觀惡性較大,適用緩刑不利於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們被處罰的輕重,都不能適用緩刑。

當今世界各國的刑法典一般都將累犯規定為緩刑適用的排除情況。譬如法國刑法典第13230條規定,對於犯罪行為前5年內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輕罪判處徒刑或監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對於判處數額超過40萬法郎罰金的法人,不適用緩刑。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由此可見,緩刑當然是屬於一種刑事責任的,如果當事人被法庭宣告緩刑的話,其實也意味着之前的那些罪行全部都是被確認了的,緩刑期間的當事人也是屬於犯人的,而且將來如果整個緩刑考驗期之內都沒有任何的問題,可是在個人檔案記錄當中也仍然會留下刑事犯罪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