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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是否屬刑事責任?

一、緩刑執行是否屬刑事責任?

緩刑執行是否屬刑事責任?

緩期執行,也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即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作出有罪判決,其結果包括《刑法》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也包括宣告緩刑在內。

因此,緩刑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屬於被判處刑罰。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

二、緩刑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的期限怎麼計算?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問。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於原判刑期,可以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期。

綜上所述,針對犯罪情節十分輕微、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執行緩刑,這也是刑事責任,緩刑和實刑不同,在緩刑期間,犯罪分子不用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在家裏就可以。當然,其也要遵守一些規定,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