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緩刑人員可以出國旅遊嗎?
即使説緩刑是屬於刑事裁決結果當中較輕的一種,但如果認為只要爭取到緩刑,那麼自己的人身自由就不受到限制的話,這就是絕對的扭曲了我國緩刑的這一法律概念。相信生活當中有不少人對於緩刑人員可以出國旅遊嗎這個問題就是充滿疑惑的,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來了解一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在我國緩刑人員可以出國旅遊嗎?
不可以。
《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三)明確規定, 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不批准出境。緩刑也是形勢處罰的一種,緩刑期未結束的,不能出國(境)。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二、什麼情況下會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人員出國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您對於緩刑人員可以出國旅遊嗎這個問題都搞不清楚,那麼建議還是應該好好的瞭解一下我國的刑法當中對緩刑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所作所為,包括出行都受到嚴格的限制。想要出國旅遊只能等到緩刑考驗期結束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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