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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一、解除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解除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

(一)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並生效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除當事人協議解除以外,當約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後,合同並不自動解除。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四)合同解除使權利、義務關係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此種解除的情形稱為協議解除。該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的情形稱為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與解除權的行使,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出現某種情況後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消滅。解除權的行使應當以當事人在訂約時或其後約定的解除權條款為前提。合同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導致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屬於解除權的行使。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也可以約定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也即解除權人不必再與對方協商,便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合同在訂立之後雙方就有了一定的合約效力,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那麼是要支付違約金的,所以在解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很多問題,畢竟合同在解除之後對雙方的約束也就不存在了,很有可能會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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