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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屬什麼罪?

一、擾亂公共秩序屬什麼罪?

擾亂公共秩序屬什麼罪?

擾亂公共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相應的權利。

對於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是需要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究竟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情節是否嚴重,這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來綜合全案判斷的。對於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適用緩刑的。為了鼓勵罪犯積極進行改造,如果在監獄裏表現良好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考慮適用假釋或者減刑制度的。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擾亂了國家對公共秩序管理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二、擾亂公共秩序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1)關於處罰必要

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不僅破壞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威脅和損害。同時,三大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已經規定毆打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的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銜接性規定,《刑法》對法庭給予特別嚴格的保護,對於保障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完全有必要對這些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

(2)關於處罰順序

為了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和律師訴訟權利的限縮,修改後的《法庭規則》規定的處理順序是先罰款、拘留後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不足以運用刑罰手段,先予以非刑罰處罰,只有嚴重的才動用刑罰。

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時常考慮到羣眾觀點、訴權保障、社會效果等原因,該進行處罰而未予適用或不當適用的情形也並不鮮見,在一定程度上有損司法權威,甚至還會加劇行為人與法官、法院之間的衝突,引發不良的社會後果。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標籤:公共秩序 擾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