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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能夠適用死緩

什麼樣的人能夠適用死緩

死緩是我國刑罰種類中死刑的一種,即屬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但緩期二年執行的死刑制度。死緩政策的施行,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範圍降到了最低程度,達到了嚴格控制死刑的目的。因而在實踐中有着廣泛應用,那麼什麼樣的人能夠適用死緩?現在就讓本站小編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什麼樣的人能夠適用死緩

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二、適用死緩會發生什麼後果

死緩本身並非一成不變,宣告死緩之後,尤其是當緩期二年期滿之後,就面臨着如何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後果,現歸納如下:

1、減為無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減為25年有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執行死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死緩有一定的考驗期。死緩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決或者核准死緩的判決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此外,如果死緩滿足上述條件後被減為有期徒刑,則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緩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事實上,判決了死緩,就有很大可能留下生的希望。這也是我們國家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我國死刑制度的重大革新。俗話説“好死不如賴活着”,只要生命還在,一切都有希望,所以,關於死緩的任何事宜均可諮詢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專業知識和執業經驗的優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自己的將來留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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