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被刑拘多久報批捕?
一、行為人被刑拘多久報批捕
案情比較簡單的話在刑事拘留以後的三天之內就應該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的,但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可能都是刑事拘留以後的30天之內,再加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所需要的7天,刑拘階段的時間,到最後一共就有可能是37天的。
1、一般是刑拘以後的3天內提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天內就提請批捕的刑事案件畢竟是少數,很多時候公安機關只是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有可能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了,還有很多關鍵的證據都是在刑拘當事人之後才取得了進一步的發展,總之,不超過30天提請批捕的話就都不違法。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只有在得到了我國的人民檢察院的批准之後,公安機關才是可以對犯罪行為人實施逮捕的,並且在實施逮捕的時候,也是要遵循法定的程序的,也就是説,此時是要持有合格的逮捕證的,在人數上也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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