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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被刑拘後檢察院什麼時間決定批捕?

行為人被刑拘後檢察院什麼時間決定批捕?

被刑拘後檢察院十天左右決定批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鬨鬧、衝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檢察院在受到來自公安機關的逮捕請求時,若是經審核滿足了要求,那麼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開庭審理。但是並非意味着所有的已經批准逮捕的情形都是會被開庭審理的,檢察院在接收到來自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之後,還需要對證據進行核查,證據充足的才會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