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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團伙僱傭的成員怎麼處罰?

一、犯罪團伙僱傭的成員怎麼處罰?

犯罪團伙僱傭的成員怎麼處罰?

犯罪團伙僱傭的成員按照共同犯罪的懲罰。犯罪團伙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臨時糾集起來的一種犯罪組織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特點是:

(1)團伙組織成員具有低齡化、近習性、糾合性和流動性等特點;

(2)組織形式鬆散,無嚴密的組織紀律,無固定的團伙頭目和骨幹成員,無明確的分工,也無嚴格的紀律約束,靠成員之間的共同興趣和心理默契來協調行動;

(3)無周密的犯罪預謀,無固定的犯罪目標,其活動具有隨意性、突發性、地域性、數罪並犯等特點。

二、犯罪集團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徵:

(一)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

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

共同故意犯罪範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犯罪團伙僱傭的人員從事犯罪行為,也是需要按照共同犯罪來進行處理的,只不過説在犯罪團伙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那麼處罰的力度也就有所不同,一般是包括有主犯和從犯。如果是屬於從犯的情況,比照主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