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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量刑5年法院怎麼判?

一、檢察院量刑5年法院怎麼判?

檢察院量刑5年法院怎麼判?

檢察院建議判刑5年,只要是認罪認罰的按鍵,法院的判決一般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有異議的,檢察院未作出調整的,法院會依法來進行判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判刑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司法實踐中,檢察院根據其司法職能是可以對有關犯罪的具體情況作出量刑建議的,其目的在於給法院在最終判決時提供參考,但相關情況並不屬於最終的判決結果,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