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非法排放污水有獎勵嗎?
一、舉報非法排放污水有獎勵嗎?
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全區範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區範圍內;
(二)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市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政府部門掌握在冊;
(三)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二、亂排污水處罰標準
亂排污水處罰標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後,到了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採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它直接規劃着民事訴訟的構造形態,在民事訴訟中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而舉證責任的分配,又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
亂排污水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處以罰款的處罰或者承擔賠償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全區範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並且符合相應的條件可以領取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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