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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處罰金怎麼執行?

並處罰金怎麼執行?

罰金是一種刑罰,由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相關條文判決。罰金分為選處罰金、單處罰金和並處罰金。

選處罰金(俗稱打了不罰,罰了不打。)

有的犯罪《刑法》規定可以判處罰金,也可以判處其他刑罰。根據犯罪情節,法官可以選擇判處罰金或者其他刑罰。選擇其他刑罰的,不能再判罰金,判處罰金的不能同時判處其他刑罰。

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規定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 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俗稱可打可不打,一定要罰。)

有的犯罪,《刑法》規定必須判處罰金,可以不判處其他刑罰只判處罰金,也可以判處其他刑罰,同時判處罰金。

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隱瞞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選擇並處罰金(俗稱 可罰可不罰,一定要打。)

有的犯罪,規定一定要剝奪人身自由,是否需要罰金,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並處罰金(俗稱又打又罰。)

對於盜竊、詐騙、搶劫等因貪財而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必須在剝奪他們人身自由的同時給予財產上的處罰。

生產、刑事偽劣商品類的九個犯罪都是為了謀利而犯罪,對這九個犯罪必須在判處徒刑的同時判處罰金,罰的他們無法繼續經營。

這九種罪是: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142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144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藥器材罪,146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147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種子、化肥罪,148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

執行主體

一、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二、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於法無據。這裏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説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衝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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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執行 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