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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取保候審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一、取保候審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1、取保候審擔保人需要承擔監督被監護人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被取保者違法了,保證人有可能會被罰款。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判刑以後能取保候審嗎?

1、判刑以後不能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一般是在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可以申請的,也就是案件沒有辦理完結前申請的。只有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意思就是人先保出來等待法院判決嫌疑人是否有罪。判決以後的人,那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或者叫做犯人,不再適用取保候審。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時間怎麼計算?

1、取保候審時間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當天開始計算。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時間重新計算。

3、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計算的規定:

可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期限僅是違反規定重新取保的才連續計算,且在審判階段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並無明確的同一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

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若是想要被取保候審,需要提交保證金,或者是提供滿足條件的保證人。閲讀此文後對取保候審擔保人負什麼責任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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