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爆炸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只要構成爆炸罪,最低就應要判處三年以上。實踐中可能出現爆炸未遂、自首、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等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會出現實際判刑少於三年的情況。
2、十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判處這個刑期要求造成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3、死刑或無期徒刑,這裏説的是後果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這麼判。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1)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必須是槍支、彈藥與爆炸物。
(2)必須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非經國家許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裝、配裝)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買賣,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購買或者出售槍支、彈藥、爆炸物;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非法運輸,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轉移槍支、彈藥、爆炸物存在地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或者儲存。不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成立本罪。
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方式。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特定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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