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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居律師會見的要求是什麼?

指定監居律師會見的要求是什麼?

一、指定監居律師會見的要求是什麼?

指定監居律師會見的要求是需要持有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以及相關的委託書,然後提出申請。要求會見的律師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辯護人。要求會見的律師要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律師會見程序是怎樣的?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執行監視居住地點: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指定住所,監視居住,還是其他取保候審等相關的強制性的措施,都是可以由律師進行會見的。但是律師會見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處理,比如説需要攜帶律師執業資格證書,還有就是律師事務所的證明等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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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監居 會見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