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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準確區別行為人的行為是尋釁滋事罪還是敲詐勒索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

敲詐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目的與動機較為複雜,有的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等。因此,我們不難看出,查清了主觀目的和動機,這兩個罪名是不難認定的。然而由於偵查機關的疏漏,本案起訴證據中關於主觀目的和動機的舉證幾乎為零,只能從客觀行為方面推斷主觀目的和動機,故造成了本案定性的疑難和複雜。

二是從行為侵犯的對象上: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一般指向明確的被害對象,往往通過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迫不得以給付錢財,手段主要有以對被害人或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毀壞被害人的人格、聲譽、財物相威脅;以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等等。而尋釁滋事罪不同於敲詐勒索罪,其行為人一般有着明確的犯罪目的,即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因此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其矛頭指向決不侷限於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也不侷限於某個特定的對象,只要可以滿足其變態心理,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財物都可能成為其侵害對象。因此,侵害對象的確定性成為區分兩罪的重要標誌之一。

三是從行為侵犯的客體上:

兩罪名侵犯的客體都包含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但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比敲詐勒索罪多了一個,即社會公共秩序。敲詐勒索罪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的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一種手段,所以我國《刑法》將敲詐勒索罪歸入侵犯財產罪一章中。

二、犯敲詐勒索罪的具體如何處罰

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敲詐勒索還是尋釁滋事行為,都必須要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的,但是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表現方式以及主觀目的和侵犯的客體都不一樣。一般情況之下敲詐勒索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管制處罰。